大家都知道,根据2016年36号文件: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
但是最新一期的《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里出现了一种特例:部分情况下,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服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种特例其实就来源于由于这次疫情而发布的税收减免文件:
根据财税2020年8号文件的规定,疫情期间,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便开具了税率为“免税”的专用发票,同时也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不言而喻,对于在疫情期间,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可是问题来了:按照财税2019年39号文件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行发票时,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对于这类特殊情况,一个能抵扣进项,一个不能抵扣,那到底是能抵还是不能抵呢?总局给出了统一答复:
总局给出的答复是:13号公告里的“免税”和“1%”税率调整事项,不影响按照39号公告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这下大家可以把心放肚子里了,即使符合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发票也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不可以。按照财税2019年39号文件,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的,应当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滴滴开具的“免税”电子发票票面税率是“免税”,税额是“***”,所以无法抵扣进项税。 根据总局的回复,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按照39号公告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所以原来按照什么比率抵扣,现在就还按照什么比率。 例:甲客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符合疫情期间增值税减按1%的政策。乘客取得了注明身份信息的公共长途汽车票,拿回公司报销。乘客所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乙,所以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票面金额/(1+3%)*3%。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正常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9%+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