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
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红字)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银行存款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截止目前为止,并没有官方文件进行明确,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继续关注后续财政部是否发文进行明确。